机构职能
(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地方性政策、制度和规划。组织实施民政行业标准,拟定民政地方标准。
(二)拟订全市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定全市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划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落实”职责。
(五)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承担全市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核和申报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地名管理工作。增加“组织研究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思路建议。承担全市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及跨旗县自然地理实体命名和更名审核工作。指导全市城乡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职责。
(六)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全市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
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市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
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