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23年12月,我厅依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5号)和《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56号)文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荣誉疗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内退役军人发〔2023〕7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按照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下发《关于印发〈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中发【2021】45号)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内蒙古自治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加强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内工发〔2024〕2号)等现行政策有关规定,亟需修订完善。
二、制定依据
根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5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5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加强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内工发〔2024〕2号》等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制定过程
本办法的出台经过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后,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2026年第2次厅务会议集体审议通过,于2026年6月3日正式印发实施,同步废止2023年印发的《实施意见》。
四、主要内容及条款解读
本办法共14条。第一条制定本办法的主要依据。第二条开展荣誉疗养重要意义。第三条明确了荣誉疗养涵义及活动内容。第四条开展荣誉疗养活动应遵循原则。第五条规定了参加自治区级荣誉疗养条件。第六条明确了荣誉疗养活动组织形式。第七条强化了开展荣誉疗养活动安全保障措施。第八条开展荣誉疗养组织与实施。第九条明确了荣誉疗养经费来源、使用标准及工作人员配备比例等。第十条明确了组织荣誉疗养活动时间、地点。第十一条明确了荣誉疗养工作考评机制。第十二条明确了建立荣誉疗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三条明确了各地细化具体措施。第十四条明确原《实施意见》(内退役军人发〔2023〕75号)废止,对新修订的负责解释的主体。
五、政策亮点与创新举措
本办法统一标准,实现军地疗休养政策衔接,完全对标内工发〔2024〕2号职工疗休养政策,统一单日经费上限、疗养地选择、工作人员配比,解决过去军休疗养经费标准不清晰、管理口径不统一问题,财政支出更规范有据;细化功勋分类,精准落实“荣誉优先”清晰划分战功表彰、艰边地区服役等优待人群,明确全军表彰、立功等级、服役年限认定标准,减少资格审核自由裁量空间,确保疗养名额向功臣倾斜;划定地域范围,规范行程管理,明确疗养活动应在自治区范围内进行,地点优先选择自治区、盟市工会职工(劳模)疗休养基地,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自有疗养资源或合作单位以及列入退役军人优待目录的单位。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就近、就地组织红色教育、健康疗养、知识讲座等活动,严控经费使用与工作纪律风险。
六、新旧政策衔接
本办法自2026年6月3日起正式施行,原《实施意见》(内退役军人发〔2023〕75号)同步废止,全区所有军休荣誉疗养工作统一按照新办法执行。2026年6月3日前已启动、未结束的疗养活动,按原文件标准执行完毕。2026年6月3日后新制定年度疗养计划、新申报自治区级疗养人员,全部适用新办法条款。
七、贯彻落实措施
各级要严格按本办法确定的荣誉疗养原则组织实施,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守纪律规矩,严禁借疗养之机变相旅游、违规外出游玩,对组织荣誉疗养活动中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发生问题的单位及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疗养对象要严格遵守疗养活动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如实报告个人思想、身心状况,凡隐瞒病史、违反疗养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损失的,责任由疗养对象本人承担。
八、咨询方式
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管理处负责解释。线下咨询: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管理处。线上咨询:各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业务科室、本级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现场咨询;书面咨询:各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汇总本地实操问题,书面报送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管理处统一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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